新大气法实施一年后 地方版大气污染防治法规知多少?
新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已于2016年元旦正式实施,新法有了一系列的新规定,首次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(VOCs)纳入监管,加快大气产业的升级,规定实施“按日计罚”,提高企业环境违法的成本,与此同时,对于大气污染严重的重点区域还首次将实施联防联控。截至今年3月份,新法已经实施一年有余。这一年里,为加速产业升级,地方各省(市、自治区)也在积极完善地方版大气污染防治法规。河北、江西、贵州、山东、吉林、浙江、黑龙江7个省(市、自治区)制定或修订了省级大气污染防治条例;河南、重庆、辽宁、广东、内蒙古、宁夏和湖南正在制定或重新修订大气污让防治条例;北京、天津、上海、山西、江苏、安徽、青海、湖北、四川是在新法修订以前出台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;其余各省(市、自治区)的动向暂时还没有明确(也可能是小编没有搜到)。
据中国大气网小编统计,截至目前共有18个省(市、自治区)出台了大气污染防治条例(湖南、四川、青海称《中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实施办法),其中7个为新版大气法实施后制定或修订。
紧跟新趋势 7省出台新的地方版大气污染防治条例
在新版大气法出台并实施以后,河北、贵州、山东等地先后出台了地方版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。这些新法规对VOCs,“按日计罚”等新大气法新出现的内容也做了相关规定。
河北省是新大气法实施后第一个修订本省大气污染法规的省份。《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(共计8章93条)2016年3月1日起实施,新修订的《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规定,对工业污染企业实施阶梯排污收费,要求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要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。其中,第五章重点说明京津冀要实行联合联控,统一应对大气污染。
吉林省制定的《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(6章70条)和浙江省新修订的《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(7章68条)都是在2016年7月1日起实施的,《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对吉林省大气污染治理全面监管,既重视重点污染源,也重视“小”污染,这一《条例》还规定了按日计罚、双罚制等较为严格的监管手段和处罚措施,严厉打击大气污染违法行为。《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强化了地方政府责任,并将责任延伸到乡镇、街道办事处一级,填补了空白。新版《条例》规定:经计量检定并正常运行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行政执法依据,解决了执法取证难题。
贵州省制定的《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(8章71条),2016年9月1日起施行,《条例》对大气污染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。贵州省环保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机动车排放管理信息化平台,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应当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网。还规定,无证排污者最高可处以100万元的罚款。
山东省新修订的《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(5章81条)已于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。山东版《条例》被誉为“史上最严”的地方性环保法规,规定了包括实行错峰生产、建立联防联控机制、污染源头控制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、约谈与暂停审批、对重大案件和突出问题的挂牌督办等12项监督管理制度。《条例》中提出要明确约谈和挂牌督办制度。这一《条例》将实行大气环境生态补偿制度以地方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。
江西省制定的《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(8章82条),2017年3月1日起施行,《条例》明确了“约谈和区域限批”的监督制度,可以预防和解决市县政府不作为、滥作为和违法行政,《条例》还大大提高了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,规定超标排放大气、偷排偷放、伪造监测数据最高可以处以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,情节严重者,可以责令停业、关闭。
黑龙江省制定的《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(7章98条),2017年5月1日施行,《条例》赋予环境保护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权,赋予公安、住建、农业等多部门具体监管职责,确定了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权,增加了有效惩治排污企业逃避监管、不依法公开排污信息、不执行停工停产决定等“老赖”式违法行为的法律手段,增加了超标双罚制,按日计罚的适用情形和司法执行协助等强有力的规定。《条例》还对重点污染源分别作了相应的防治措施。
加快进度 辽宁河南等多省尚未最终公布
除了以上7省已经完成新条例的制定外,还有多个省正在制定或修订地方版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。河南省将《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列入本省“头号”立法项目,预计最快今年7月,《条例》草案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,并有望今年出台;今年1月份,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《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(草案)》.预计辽宁版的也将尽快出台。《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也有望今年通过审批。2016年10月24日湖南省人大法工委召开《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(草案二审修改第一稿)》省直部门座谈会,估计湘版条例应该也不远。在前不久公布的《2017年度宁夏全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安排(征求意见稿)》中,明确提出要完成《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立法,为大气污染防治提供法制保障。广东省2016年已经启动《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的立法工作。内蒙古自治区早在2015年的《王军朴同志在全区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的报告》中就提及,《内蒙古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草案已完成,正在走法律程序,可是到目前为止,内蒙古自治区的《内蒙古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仍未公布。
京津等10地沿用旧条例 桂闽等地尚未出台地方法规
北京市、天津市、上海市、山西省、陕西省、湖北省、江苏省、安徽省、四川省、青海省十个是省(市、自治区)在新大气法出台以前发布了各自的《大气污染防治条例(办法)》,其中北京、天津、上海、陕西、江苏、安徽的《条例》发布在“大气十条”之后,而山西、湖北、四川、青海四个地区的条例或办法成型较早。
除了以上地区之外,还有海南、云南、广西、福建、西藏、新疆、甘肃等地,还未出台地方性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,这些地区,除新疆和甘肃外,均位于南方,空气质量较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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